四川南溪锅炉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权申报公告
债权人: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附翔东的申请,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2025)川1503破申2号执行裁定,受理四川南溪锅炉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决定书,指定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南溪锅炉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现依法通知四川南溪锅炉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2025年7月25日18时前向四川南溪锅炉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山领誉6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律师,13608299467;王律师,1818168211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南溪锅炉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南溪锅炉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8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宜宾市叙州区乐善酒店(宜宾西站店)小会议室(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杨路1号,碧峰园小区旁近西站)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责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四川南溪锅炉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6月19日
来源:南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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